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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理事会制度

  • 发布时间:2014-10-27
  • 作者:暂无

图书馆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主管局提名,理事会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长1名,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副理事长4名,其中主管局委派1名,社会人士3名。秘书长1名,由图书馆副馆长担任。理事会设理事9名,主要包括:社会代表3名,读者代表2名,馆内代表4名,由馆内征求各界意见,推荐或聘请产生。

    第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图书馆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

  (二)审议批准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查图书馆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五)根据需要组建咨询委员会;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相同,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热爱图书馆事业,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查本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本馆资金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案;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了解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图书馆事业发展与变化;

  (五)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馆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避。

  第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职位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本馆有关规定列支。

  第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长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举办单位批准后,理事资格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单位同意。

  第 理事有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本馆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条 理事空缺时按第二十条规定补充,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十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举办单位书面指定一名理事临时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二)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提交;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五)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由到会理事签名;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分为一般事项决议和重大事项决议。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章程修改、管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聘任提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馆舍环境改造、重要业务机构调整、重大财务事项、重大业务计划等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对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制作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永久保存。

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缺席人员的姓名及事由,以及受理事委托出席理事会的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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